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91号
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湘国税函[1997]29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税局要 求,税务检查证统一归口稽查局管理。各地稽查部门应将原征管、涉外等部门核发的 税务检查证进行登记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对原由征管、涉外等部门保管的空白检 查证统一由各地稽查局送省局稽查局集中保管。 二、今后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集中由各地稽查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1994年下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的要求登记、审核并报省局 稽查局统一核发。 三、上述工作各地应于1998年2月底以前完成。同时将税务检查证登记清册 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了税务检查证的式样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 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 应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同)统一归口由所 属稽查局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统一登记造册,并 逐级上报到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 二、原由各部门分散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统一集中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所属稽查局保管。 三、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 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上述工作各地应于1998年3月底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度情况书面报 告总局(稽查局)。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表格统一格式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稽查查补税收直接缴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