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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表格统一格式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31号
颁布时间:1997-11-04
1997年11月4日 湘国税函[1997]23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 户建帐管理暂行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建帐簿及表格统一式样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帐户的帐簿标准按现行工业、商业企业通行的帐簿标准执行。分为复式帐 和简易帐。复式帐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简易帐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核 算,其分类建帐标准按湖南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 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 97]162号)规定执行。 二、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订本式的登记帐簿,分“个体工商户收支记录簿” (见附图表1-6),“个体工商户票据粘贴簿”(见附图表7-11),“个体工商 户日销售登记簿”(见附图表12-13)。 三、帐簿的登记、使用和保管按《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 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执行。 四、建帐户的会计报表格式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表样执 行。具体报送办法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应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有关费用列 支标准及摊销期限在规定未制定下发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图表1~13。(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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