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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有关出口退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45号
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湘国税函[1997]245号 各地、州、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 [1997]440号)已转发各地(转发文号为湘国税函[1997]169号), 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主管退税业务的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属出 口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停止接收1994年版增 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出口企业取得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1998年3月底 之前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因故不能如期申报退税的1994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造清册(见附件)于1998年3月底之前报所在地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逾期未申报退税或未造清册备案的,作废票处理。 三、从1998年4月1日起,各地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主管退税业务部门 接受出口企业申报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其报送清册的相关内容进行 核对,对已审批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单销号;对企业申报未造册登记的1994 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办理退税。 附件:未申报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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