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38号
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湘国税函[1997]238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7]164号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 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 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有关出口退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