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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262号
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湘财税字[1997]262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财税字[1997]101号 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 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 卫星发射单位应单独核算国外卫星发射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发射国外卫星发 生的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应以发射国外卫星取得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 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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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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