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保证金、纳税保证金和罚款收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063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1997年3月26日 湘国税函[1997]06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 的通知》(湘政发[1996]52号)的规定,规范我省国税机关收费行为,保障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税收环境,发挥国税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推进 依法治税,文明执法,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机关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纳税保证金和各 种罚款收入(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收取的三项费用,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工作以县(市、分)局为单位组织;地州市局直属机构收取的三项费用,由各直 属机构负责清理。 二、这次清理三项费用的截至时间到1996年12月31日止。凡收取有三项 费用的征收单位、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附表(见附件)的要求逐项填报。地州市 局负责按县(市、分)局、直属机构汇总报省局。 三、各地州市局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三项费用清理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要充 分听取县(市、分)局的意见,对三项费用的收取、管理、清退和使用提出建议,在 4月底将清理情况和意见书面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根据各地的清查情况进行 抽查。 四、开展三项费用的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对加强国税机关文明建设、廉政 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由 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具体工作由法规、征管、发票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附件:1.______县(市)国税局收取发票保证金统计表(一)(略) 2.______国税局收取发票保证金汇总表(二)(略) 3.______县(市)国税局收取纳税保证金统计表(三)(略) 4._______国税局收取纳税保证金汇总表(四)(略) 5.______县(市)国税局罚款收入调查表(五)(略) 6.罚款收入调查汇总表(六)(略) (3)
上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窗口开票征收税款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