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8号颁布时间:2008-01-0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关于迅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江汉中银财[2007]243号),要求对迅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呆帐予以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对迅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收回贷款本金89330642.89元,准予在计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损失若有收回,应并入收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