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巴嘉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鄂国税发[2008]15号颁布时间:2008-01-24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混凝土搅拌车2000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十国税发〔2007〕146号)收悉,省局以鄂国税发〔2007〕177号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总局以国税函〔2007〕1331号文批复如下:
  2007年9月,巴嘉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搅拌车2000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号:07AUHBY37006),向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提供混凝土搅拌车2000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鉴于该技术的引进有利于提高该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巴嘉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