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8]47号颁布时间:2008-01-25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一冶请示[2007]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单位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991万元(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