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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149号
颁布时间:2007-06-1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7]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税局要按总局工作要求,迅速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制定本地区监控管理办法,设立不少于10户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省局将定期对各市、州土地增值税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二、武汉市地税局所辖区局从各自监控的对象中各选择1户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省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襄樊市、黄石市、宜昌市、十堰市地税局从各自监控对象中再选择2户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省局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名单于2007年7月1日前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并于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前向省局税政三处上报《省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及监控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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