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145号颁布时间:2007-06-1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要求如下: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由各级地税局计统科(股)负责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市、州所辖直属征收分局及稽查局可分别开设1个代保管资金账户,也可由市州地税局计统科开设1个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各县(市、区)级税务部门必须且只能开设1个代保管资金账户,下辖各分局及稽查局不得另行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不得发生经费支付。各市州应于7月底前将本地已开代保管资金账户情况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统一报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表样附后)。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级“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各地按要求自行刻制,并将底样于6月20日前附账户开设情况表后上报省地税局备查。《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起用,之前的代保管资金仍按规定征收。
三、各地地税局计统部门应汇同有关部门全面清查以前年度收取的代保管资金,并于7月底前按要求将清查的资金转入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起用新的专用收据及印章后,原用于收取代保管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及其它票据停止使用,进行清理并上交市州地方税务局统一销毁。
四、各市、州地税局计统部门应开通账户查询功能,加强对直属局及县市区局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核算、监督和管理,定期抽查,严禁超标准开立账户,严禁超范围征收资金,严禁滞留已确认税款,严禁违规支付款项。
附件:代保管资金账户开设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