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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计利润率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6]191号颁布时间:2006-09-04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仙国税发[2006]94号《关于湖北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申请减征所得税预缴比例的请示》收悉。湖北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系2002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永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00万美元,经营期限30年。该公司开发的第一期工程项目已于2005年7月20日决算完毕,对该公司第二期至第四期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如何确认,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鄂国税函[2003]367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比照总局对同级地区房地产行业预计利润率的规定,参考该公司第一期工程项目结算实际利润率,同意湖北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期至第四期工程项目,在未决算前按不低于10%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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