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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外方2004年度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6]190号
颁布时间:2006-09-04
仙桃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仙国税发[2006]111号《关于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的请示》收悉。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9月批准,由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精细化工厂、湖北省仙桃市干河企业公司、湖北万锔投资公司、丝宝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和梁亮胜共同兴建的外商股份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各方分别投资102.3162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806.6998万元人民币,3970.984万元人民币和4720万元人民币,分别占注册资本的1.02%,4.00%,8.07%,39.71%和47.20%。该公司主要设计、生产、销售化妆品、服饰、妇女卫生巾、婴儿纸尿库、皮革制品及相关产品。对于该公司外方将2004年度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鄂国税函[2005]200号),经审核,同意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将分得的2004年度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的已缴税予以退税,其中:丝宝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再投资广州丝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4,500,000.00元人民币已缴税款2,014,925.37元人民币的40%计805,970.15元人民币;梁亮胜先生再投资湖北丝宝妇女用品有限公司16,000,000.00元人民币已缴税款7,164,179.10元人民币的40%计2,865,671.64元人民币。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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