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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194号颁布时间:2005-06-2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重点税源户和大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在基层税务机关初评的基础上,需要进上步分析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由市(州)国税局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州)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省局已将京山县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试点单位,省局将转发该县纳税评估的实施办法给各地参照实行。各地要将其在实际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三、各地须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报送年度纳税评估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要有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含纳税评估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规程的运用相结合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还可以对该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时同时报送《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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