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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66号颁布时间:2005-03-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2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的各供电局(电力局)增值税的征收率暂定为3%。  
  二、从2005年2月1日起,国电长源江津电厂、长源富水水电厂的定额税率暂定为15元/千千瓦时;国电长源荆门分公司的定额税率暂定为11元/千千瓦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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