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关系到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车辆生产企业、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影响大,涉及面广。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车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我省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暂由各省辖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根据《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及《"序列号"编码规则》的要求,对采集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后,上传至省辖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分别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25日前完成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四、各省辖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分别于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的月底前(节假日顺延),将汇总后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五、各地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