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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118号颁布时间:2004-10-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领导,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资格审定、计划下达、政策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列名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政策宣传、日常督办检查、清算检查、新列名钢铁企业审核上报、资料归档等工作,并负责按年度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上报省局。
  列名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具体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韵“免、抵”税优惠政策的办理,违反“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规定追缴已“免、抵”税款,新列名钢铁企业初审上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以及配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驻列名钢铁企业监管办公室,加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对外签约、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进项税额核实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严格进行控管。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未出口的,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不得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并及时通知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补税。
  三、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企业的名称、数量办理“免、抵”税手续,不得张冠李戴,不得超计划办理“免、抵”税。
  四、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不得越权违规办理“免、抵”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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