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四种特殊货物退(免)税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和‘免抵退’税”,是指2004年办理上述四种特殊货物退(免)税的退税率继续按2003年退税率文库规定的税率办理退税和“免抵退”税。各地应对2003年退税率文库进行备份保存。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三、2004年1月1日出口货物退(免)税新的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