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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400号颁布时间:2004-03-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重点税源监管。集贸市场和个体大户是税源监控的重点,省局决定对各地年税收收入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分两次将重点监控对象向省局征管处上报上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和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以及主要做法。同时还要求各地将年经营额在当地前十位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4月20日前,向省局征管处上报其上半年和全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情况见总局通知附表)。
  二、要全面推行“电脑定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全面实行“电脑定税”,各地在实行“电脑定税”之前,要对个体纳税户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其基本情况,科学确定参数,使“电脑定税”公平、公正,同时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税后的监督管理。发票使用面大,开票情况真实的地方,也可积极探索以票定税或以开票的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
  三、要严格实行计划考核。省局根据2003年度个体税收的实际完成情况,并考虑对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确定了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个体税收收入总目标8亿元,分配各地完成的目标任务见计划分配表。各地接此计划后,要逐级分解,逐月落实完成,不得因税源充足而轻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也不得因总计划的完成,而轻视个体税收计划的落实。省局将对个体税收计划完成不好的单位进行征管质量重点考核,凡因管理不力,完不成目标计划的,不能评为征管质量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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