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4]307号颁布时间:2004-12-0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与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公告机关问题。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履行县国税局公告的权限,负责对所辖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进行公告;省直管市、林区国税局履行县和市州国税局公告的权限。
二、关于公告形式问题。
各级公告机关对本级负责公告内容都要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进行公告。省国税局在《湖北国税》网站上进行欠税公告;市州国税局要在省国税系统内部网站上进行欠税公告,同时将此公告决定下发相关县市及城区国税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欠税公告专栏等对所辖纳税人进行欠税公告。各级公告机关还可结合实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上进行欠税公告,或者将纸质公告文书印送到相关机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所辖纳税人。
三、关于公告时间问题。
按季、半年公告的欠税,每季、半年终了次月内进行公告,涉及相关信息上报要求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随时公告的欠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次月上旬由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将欠税信息上报市州国税局,中旬由市州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下旬由省国税局公告。在我省国税系统尚未开发运用电子软件进行欠税信息上报的情况下,各级国税机关需上报公告的欠税信息,暂采取纸质资料和通过FTP上传的方式完成。
四、关于公告工作程序问题。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公告工作程序:提出欠税信息、约谈核查、审查确定欠税、告知纳税人、制作公告文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发布公告;不属本级公告的欠税由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提出欠税信息、约谈核查、审查确定欠税、告知纳税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公告工作程序:收到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上报的欠税信息后,进行汇总统计、审核分析、制作公告文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发布公告;不属本级公告的欠税由市州国税局汇总统计、审核分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公告工作程序:收到市州国税局上报的欠税信息后,进行汇总统计、审核分析、制作公告文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发布公告。
五、关于公告组织协调问题。
欠税公告的信息收集、整理、统计、上报等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负责公告公文起草、送领导签批,办公室负责欠税公告的对外发布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领导,在相关部门配备或确定若于专职人员开展欠税公告工作。
六、关于公告欠税管理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国税机关要加强税款征收管理,大力清缴欠税,防止新欠的发生。欠税公告后,国税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强制执行等征管措施,也不得以税收收人任务完成为由进行“收入调度”,授意纳税人欠缴税款。
七、关于公告文书统一问题。
为规范全省欠税公告工作,各级公告机关要按照统一的文书、报表格式开展欠税公告工作。欠税公告文书、报表的式样由省局制定(见附件)。
八、关于《办法》贯彻落实问题。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站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高度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一要组织学习宣传。要及时组织国税人员学习《办法》,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提高征管效率。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当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使欠税公告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要研究制定措施。要根据《办法》的要求,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欠税公告实施办法;三要搞好工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沟通。对2005年1月1日以前的欠税,各地要全面进行清理、约谈、确定、告知,积极组织清缴。要搞好《办法》落实中有关情况和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确保《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附件:1、欠税约谈记录(略)
2、欠税告知书(略)
3、欠税分户审核确定表(略)
4、企业单位欠税明细表(略)
5、个体工商户欠税明细表(略)
6、个人欠税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