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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2004年4月20日 鄂国税发[2004]53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 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 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 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 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 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的政策不 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已采用按季或其他征收方式收取了 5月份以后税款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给纳税人。 四、调整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 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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