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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35号颁布时间:2002-09-04

     2002年9月4日 鄂国税函[2002]23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714号《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 果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规定,现就你局关于租用场地加工销售冷饮鲜果汁 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际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加工 销售冷饮、鲜果汁同时提供消费场所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加工销售冷饮、鲜 果汁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因此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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