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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一冶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46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鄂国税函[2000]14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请示,要求对所属企业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 理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该企业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规定,按照和国税函 [1999]136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授权, 经审核,同意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 713.5万元(名单附后),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的总机 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一冶第三工程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征管税务机关 1 一冶三公司经营开发部 2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 一冶三公司青山分局项目部 4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3 一冶三公司719项目部 122.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4 一冶三公司长飞项目部 70.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5 一冶三公司宜昌管委会项目部 24.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6 一冶三公司宜昌邮电大楼项目部 80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7 一冶三公司厦门工程处 30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8 一冶三公司深圳工程处 5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合 计 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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