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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分摊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275号颁布时间:2000-08-02

     2000年8月2日 鄂国税函[2000]27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总机构管理费跨区域分摊的报告》, 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号《关于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 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向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 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65万元进行分摊。根据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1999年 12月成立,当年无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177号《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诚通集团南方 金属有限公司1999年度向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向其所属各 100%控股的企业进行分摊(详见附表)。对其所属各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 机构管理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分摊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所在地   管理费金额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7.9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洛阳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2.9 中国机械工业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3.5 中国机械供销漯河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   2.2 中国建筑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2.6 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0 广州南方散装水泥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3.6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8.3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郑州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4     合计                 6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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