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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一冶四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41号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鄂国税函[2000]1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一冶第四工程公司请示,要求对所属企业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 理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该企业符合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规定,按照和国税函 [1999]136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授权, 经审核,同意中国一冶第四工程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 205.842万元(名单附后),准予税前扣除。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的 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一冶第四工程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一冶四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分摊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  征管税务机关 1  一冶厦门分公司项目部    74.56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  一冶上海分公司项目部    13.9  上海市宝山区国税局 3  一冶黄冈分公司       6.46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4  一冶南平分公司       10    福建省南平市国税局 5  一冶自动化技术开发部    32.88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6  一冶水电队         13.23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7  一冶武船项目部       45.06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8  一冶汉西项目部       9.7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合  计       205.8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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