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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鄂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76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76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47号)规定,同意对中国港湾建设(集 团)总公司及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在鄂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 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对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对中港第二航 务工程局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局的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单位名称              金额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53万元   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18万元 二、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地址:武汉市汉口南京路16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    283  武汉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     36  重庆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    280  镇江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    230  芜湖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    115  武汉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     20  武汉 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12  武汉市   合计              13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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