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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2000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1-12

     2001年1月12日 鄂国税函[2001]23号 武汉、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865号)规定,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 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汉口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昌公司、中国 物资储运总公司江北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汉机厂、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山 材料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汉公司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85 万元、65万元、65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物 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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