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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44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鄂国税函[2000]144号 武汉市、荆州市、宜昌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931号《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武汉中远国际 货运有限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沙市分公司、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1999年度分别按业务收入 2%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 武汉外轮代理公司、中国黄石外轮代理公司、中国沙市外轮代理公司、中国宜昌外轮 代理公司1999年度分别按营业收入的2%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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