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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86号
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86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0]1070号)规定,同意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在 鄂企业武昌造船厂等15户企业2000年度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 予税前扣除,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 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在鄂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 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武昌造船厂 135 湖北省武汉市 2 武汉船用机械厂 80 湖北省武汉市 3 武汉重型铸锻厂 70 湖北省武汉市 4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20 湖北省宜昌市 5 江新机械厂 20 湖北省宜昌县 6 中南光学仪器厂 20 湖北省宜都市 7 江峡船舶柴油机厂 40 湖北省枝江县 8 华舟特种设备厂 40 湖北省赤壁市 9 武汉船舶通讯研究所 50 湖北省武汉市 10 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 60 湖北省武汉市 11 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 70 湖北省武汉市 12 武汉数字工程研究所 80 湖北省武汉市 13 武汉船用电力推进装置研究所 40 湖北省武汉市 14 宜昌测试技术研究所 60 湖北省宜昌市 15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30 湖北省武汉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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