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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烟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99号
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鄂国税函[2000]99号 武汉市、襄樊市、孝感市、宜昌市、黄冈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烟草公司鄂烟财[1999]第103号《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 烟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 (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 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999年度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卷烟厂 226353 400 襄樊卷烟厂 99767 230 当阳卷烟厂 54148 120 三峡卷烟厂 48528 85 红安卷烟厂 48438 100 枣阳卷烟厂 45531 147 广水卷烟厂 45268 116 利川卷烟厂 43063 132 来凤卷烟厂 21307 93 建始卷烟厂 32528 77 合计 672306 15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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