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7日 鄂国税发[2000]70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法〉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鄂国税发[2000]57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对确需施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执行年度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
执行。当年新办企业需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0日内报省国
家税务局审批。否则,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市、州或县
(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
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武汉市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审核权限,由武
汉市国家税务局具体明确。
三、在执行年度中,如确需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经市、州国家税
务局审批后执行。
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核算条件具备后,应及时变核定征收方式为查账征
收方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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