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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51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2000年4月7日 鄂国税函[2000]151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全面进入检查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汇 算清缴检查工作,特强调如下: 一、检查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的所得税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 18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严格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表,认真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一要通过对企业账册凭证及有 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申报的真实性,对虚报、瞒报的问题依法进行 处理;二要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自觉纳税,对企业减免税、资产损 失、修理装饰、提取科技开发费或缓交的税款是否按照所得税规范管理程序办理;三 要做到检查结论准确、扣税项目准确、税款审核准确、处罚定性准确;四要抓重点典 型案例的分折,运用典型案例指导本地区的工作,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局。 二、重点检查对象 199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 的亏损户;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股份制联营企业;过去有偷、 漏税行为或屡查屡犯的企业。 三、重点检查面 1999年度各地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汇算总户数的50%, 鄂州、仙桃、潜江、天门等地不得少于总户数的70%;查补入库税款要达到70% 以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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