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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94号
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鄂国税函[2001]9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 管理机构所需用的管理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按年度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需用 的定额和分摊方案,经省国家税务备审批后,按批复标准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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