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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34号
颁布时间:2001-11-19
2001年11月19日 鄂国税函[2001]43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1]740号)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通知如下:盈 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合专项 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 亏额(不合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确 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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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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