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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2户企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39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鄂国税函[2002]339号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向 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如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 委员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80万元,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 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99万元。以上2户企业的所属企业按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以上2户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金额 1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丹江口市 520 2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赤壁市 30 3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 290 4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武汉市 60 5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武汉市 40 6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武汉市 40 合 计 980 附件: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准予扣除金额 1 湖北省储备局三三七处 武汉市 60 2 湖北省储备局三三八处 孝感市 20 3 湖北省储备局五三八处 襄樊市 10 4 湖北省储备局七三六处 宜昌市 12 5 湖北省储备局一五六处 随州市 30 6 湖北省储备局三七三处 随州市 15 7 湖北省储备局二七O处 襄樊市 6 8 湖北省储备局三七九处 襄樊市 7 9 湖北省储备局五七六处 宜昌市 5 10 湖北省储备局七七五处 咸宁市 4 11 湖北省储备局设计院 武汉市 30 合 计 19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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