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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葛洲坝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340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2002年12月20日 鄂国税函[2002]340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992号)称:“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处理的批复》(财企[2002]406号)的规定,中国长江 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葛洲坝水利发电厂及改制后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所得税在2009年前,留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 金,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因此,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葛洲坝水利发电厂 及改制后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由财政部 返还给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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