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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鄂地税发[2002]105号 为维护社会稳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省政府办公厅最近以鄂政办发 [2002]44号文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级地税机关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 按《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优惠政策,属法定减免税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明确的减免税 (费),按现行规定由地税机关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并纳入减免税管理;不属减免 税范畴的,要严格按税收政策的规定,依法征收。省局鄂地税发[2002]68号 文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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