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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31号
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鄂地税发[200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 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 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油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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