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72号
颁布时间:2000-12-12
2000年12月12日 武地税发[2000]372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340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0]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必须按要求填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 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情况印制),或提供居民国税务 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原《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不 再适用于外籍居民个人申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 有效,该居民在此期间异地存款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向原受理税务机关提出, 凭其经该机关盖章的《申请表》或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如确有必要,有关税务 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就某项所得单独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略) (5)
上一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农业发展银行继续实行集中缴纳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