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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57号
颁布时间:2000-08-14
2000年8月14日 鄂国税发[2000]15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 财税[2000]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 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 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对日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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