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60号传真电报的通知
鄂税明传字[1993]51号
颁布时间:1993-12-07
1993年12月7日 鄂税明传字[199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我局已以鄂税明传字[1993]46号文转发各地在案。11月29日,国家税务 总局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以国税明电[1993]060号作出了《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 企业,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 三、《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 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 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
上一篇:
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
下一篇: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