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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92号
颁布时间:2005-11-0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市局2005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上述三税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一、市内四区按行政区域划分。根据房产、土地所在地区域由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上述三税。
二、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起施行。在2005年底前,有关分局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有关征管资料的交接。对在2006年应交接的企业,有关分局按《房产、土地信息传递表》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于2005年11月底前网传市局一处,由一处集中网传相关分局。
2、相关分局在年底前结合各项征管工作,把所属企业上述三税的征管资料整理完成,以便明年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分局房产、土地信息移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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