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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我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换函生效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57号
颁布时间:2000-09-30
2000年9月30日 青国税税政[2000]1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修订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07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修订中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换函生效 执行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 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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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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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下发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代表团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磋商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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