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344号
颁布时间:2001-11-08
2001年11月8日 青国税函[2001]3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2)
上一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我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换函生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