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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非学历教育劳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59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 青地税一[1998]5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区)教委: 为加强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法规,便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经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教委研究决定,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委托市教委成人教育处代 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劳务营业税,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的范围及办法 凡由市教委所属部门审批的在全市范围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应税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由市教委成人教育处代征营业 税,其代征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月,并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地税局第二分局申 报缴纳。凡在市内四区的纳税人,由市教委成人教育处直接代征;凡在各市(区)的 纳税人,由各市(区)教委成人教育科代征后上缴成人教育处。对其他部门审批的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行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代征税种、税率和计税依据 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应税收入,按“文化体育 业-文化业”税目依 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税率征收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依3%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向学员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教育劳务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的教学方面的劳 务,以及与这些劳务有关的提供报名、教材资料、实验实习、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关于代征时间 凡由成人教育处及各市(区)教委成人教育科代征非学历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应 以一个月为一期,代征营业税。 四、关于委托代征有关手续 1、按青地税征[1995]1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办法》的规 定,应发给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体手续由地税二分局办理。 2、成人教育处对代征税款应单独设置账簿,如实向委托地税机关报送代征税款 明细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税收检查。 3、地税征收部门和教委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把我市非学历教 育劳务营业税工作做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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