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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大学医学院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一[1998]46号
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 青地税一[1998]46号 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你局关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土地转让金缴纳税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青岛大学医学院将黄台路10号 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航达房地产经营公司行为,应按照“转让 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 业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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