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14号
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青地税发[2000]114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 税征函字[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在青岛市 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由青岛分公司财务部统一到地税一分局办理领购 手续。对其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青岛分公司应 单独记录。 二、青岛分公司所属平度支公司、即墨支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及胶州支公司所使 用的发票,由各支公司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青岛分公司财 务部领取。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在核发发票时,要将核发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起 讫号码等内容认真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各支公司领回发票后,应持《发票领购 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按照省局的要求,各种发票上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四、对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 求,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五、按照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各种发票的最终销 售价格如下: 1、保全补费发票每本10.80元; 2、续期保险费发票每本10.80元; 3、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每本12.00元; 4、团体保险发票每份0.18元; 5、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每份0.18元; 6、保险费自动转帐发票每份0.18元; 7、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每份0.18元; 8、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9、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10、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每份0.22元; 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略) (5)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