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08号
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青地税发[2000]108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对境外咨询企业来华从事咨询 业务,且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在划分中国境内收入所占比例时,由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82号)(略) (5)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