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00]49号
颁布时间:2000-07-27
2000年7月27日 青地税函[2000]49号 青岛市胶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等受托代建房地产项目应如何交纳营业税的请示》(胶 地税发[2000]7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受托代建"形式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其闲置的旧厂区或土地的情况,由于房屋建设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房地产开 发企业已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许可证,符合自行 开发销售房屋条件,不属于受托代建房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一条的规定,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财务核算,均为销售不动产税目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此复。 (5)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经委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取消青岛市李沧区李家新型建材厂等37个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