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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
青地税通[1998]6号
颁布时间:2000-10-13
青地税通[1998]6号 根据国发[1996]37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和省 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市财政 局、地税局、物价局已以青财税[1998]20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 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 缴费人)。 第二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 定。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 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七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算征收。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5 月份各单位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1998年6月份入库期内一并补缴入库。 第九条 按照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文化局青价费[1997]43号文件规定,原我 市开征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同时停征。从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5月前已征“文 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的可以抵扣同期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十条 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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